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立**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频**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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