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李**因与被申诉人白银**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白银**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白中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2月25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甘检民抗字(2013)第49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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