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宝**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望**份有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30日,原告委托中国光**宝山支行将自有资金3,000,000元借给被告,约定年利率7.5%,期限自2004年12月20日起至2005年5月19日止。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放款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全部借款。2005年5月19日,原、被告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被告于2005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因被告届期未履行,故原告涉讼,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8,943.76元及利息95,828.1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欠款708,943.76元及利息95,828.12元;
二、本案受理费13,057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负担;
三、支付方式及期限:上述两项费用合计被告共应支付原告817,828.88元,于2005年11月4日前付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