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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限公司诉上海**有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5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宝**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2月22日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在履约过程中,原告借给被告3,190,000元,但被告并未按期归还,故原告涉讼,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19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190,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25,960元、财产保全费16,470元,合计42,430元(原告均已垫付),由被告负担。

三、支付方法及期限:上述两项合计被告共应支付原告3,232,430元,于2006年3月底前付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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