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永**有限公司与上博**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海永**有限公司因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邬铁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上诉人上海永**有限公司确认应偿还被上诉人上博电子**公司欠款人民币125万元(上诉人上海永**有限公司应于2006年1月25日之前向被上诉人上博电子**公司支付人民币15万元,2006年2月至2006年12月每个月25日之前向被上诉人上博电子**公司支付人民币10万元;款项直接付至以下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建**方路支行,户名为黄**,账号为1214559980110080714);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60元由被上诉**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60元由上诉人上**统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其他无争执。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于2005年12月16日经本案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生效。

裁判日期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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