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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亿**限公司与伊春**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伊春**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亿**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亿**限公司于2008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伊春**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亿**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亿**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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