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伊春**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亿**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亿**限公司于2008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伊春**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亿**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亿**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