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1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担保之房产予以解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查封座落于嘉定区宝嘉公路351号C17座属胡**名下的建筑面积为334.01平方米的房产。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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