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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林业局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高立商终字第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黑龙江省**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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