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腾飞与被告张**、张**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腾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省**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林业局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大理**总公司、大理州**限责任公司与王**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明**限公司诉大连海**限公司、孙**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与赵**、赵**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腾飞与刘**、刘**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与刘**、刘**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