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与被告刘**、刘**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于腾飞与张**、张**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牛**与赵**、赵**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腾飞与刘**、刘**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与姜雨树、徐**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牛**与张**、赵**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如东**限公司、南通**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南京莱**有限公司与扬州**限公司、扬州开**程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上海明**限公司与大连丰**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林业局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和龙市人参场与金中南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