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与被告张**、赵**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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