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明**限公司诉大连海**限公司、孙**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明**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海**限公司、孙**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诉讼标的达1179.9997万元,该标的已超出本院应受理范围,管辖法院应为大连**民法院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大连**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大连**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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