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明**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海**限公司、孙**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诉讼标的达1179.9997万元,该标的已超出本院应受理范围,管辖法院应为大连**民法院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大连**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大连**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