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如东**限公司、南通**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如东**限公司、南通**限公司、陈**、谢**、戴**、吴**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东栟民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如东**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9500元。二、被告南通**限公司、陈**、谢**、戴**、吴**与被告如东**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南通**限公司、陈**、谢**、戴**、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如东**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85元,由被告如东**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社会保险等财产信息,未能发现有价值的财产。2014年4月10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戴**名下银行存款14458.52元至本院账户,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名下银行存款1333.99元至本院账户,扣除执行费12495元后余款3297.51元已交付申请人。2014年11月19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戴**所有的苏F号小型汽车一辆。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众多,标的额甚巨,在另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陈**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如东**限公司资产在另案中查明部分为融资租赁,部分抵押给银行贷款,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已在另案中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2015年5月26日,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陈**于2015年6月底前偿还申请人徐**人民币50000元,7月底前偿还100000元,8月至12月每月偿还50000元,2016年1月底前偿还100000元,余款自2016年4月开始,每月偿还50000元直至本案标的额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009500元,已执行到位3297.51元和执行费12495元,尚未执行到位1006202.4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3)东栟民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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