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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总公司、大理州**限责任公司与王**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大理**总公司、大理州**限责任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王**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民法院(2011)云**二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大理**总公司、大理州**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再审申请人王**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理**总公司、大理州**限责任公司、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大理**总公司、大理州**限责任公司、王**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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