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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纺**限公司与裘**、新疆**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裘**因与被上诉人经纬纺织**限公司、一审被告新疆**限公司、雄峰**限公司、张**、何**、陈**、葛**、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2)新兵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出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经审查决定,不同意裘**提出的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于2014年12月3日以法院专递向其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58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同年12月11日裘**签收上述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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