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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徐*、湖北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湖北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陆**、杨**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上诉人徐*不服钟**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钟**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向上诉人徐*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徐*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但上诉人徐*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徐*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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