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供**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供**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供**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供**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经纬纺**限公司与裘**、新疆**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被告卿国庆、卿金保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与李**、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徐*、湖北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合康**有限公司与郑州祥**备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合康**有限公司与郑州祥**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合康**有限公司与北京华**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合康**有限公司与河北风**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合康**有限公司与北京固**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