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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光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光友、李**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于2014年9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荣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李光友、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6元,司法鉴定费人民币40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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