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光友、李**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于2014年9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荣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李光友、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6元,司法鉴定费人民币40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