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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应**、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应**、罗**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3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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