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应**、罗**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3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昆明华**限公司与富源**料厂、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昆明华**限公司诉剑川**开发中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张**与郑**、雷远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仲*、张*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惠东县**有限公司与黄**、黄**、沈**、第三人中国农**限公司惠东县支行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索**与被上诉人郭**诉丁金钢、王**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与被告陈**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与程*、南平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