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械商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四朋机械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天**械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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