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买宝*与被告河**有限公司、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寻找被告与其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买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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