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买宝*与河南林**限公司、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买宝*与被告河**有限公司、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寻找被告与其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买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