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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静**村村民委员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静**村村民委员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天津**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份左右,原被告签订视频监控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视频设备并安装视频监控,被告给付工程造价共计127392元。2013年7月份施工完成,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一直未给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1月份给付工程款10000元,至今尚欠设备款及工程款共计117392元未给付。现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视频设备款及安装视频工程款共计11739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天津市静**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主张现在没有能力给付,等什么时间有能力了一定偿还该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天津市静**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以现在没有能力给付为由拖欠原告设备款及安装工程款,已丧失了诚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原告不同意被告所提出的还款方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天津市静**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视频设备款及安装视频工程款共计1173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4元,由被告天津市**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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