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靳会修与申敬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修与被告申敬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修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靳*修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会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7元由原告靳*修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