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福建省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省松溪县医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松*民法院于2005年5月8日立案执行。现因松*民法院的申请及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松*民法院于2004年9月2作出的(2004)松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由顺昌县人民法院执行。
松溪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顺昌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