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四平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不服吉林*民法院(2011)吉*再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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