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军诉被告张*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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