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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与张**拖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军诉被告张*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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