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9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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