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限公司与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滨功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限公司欠款401700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王*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限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限公司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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