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申请执行宋俊法拖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申请执行宋*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河经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宋*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宋*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