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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浙江**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柳**、原审被告王**、浙江**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商初字第5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董**、叶*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徐**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亦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商初字第558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上诉人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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