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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与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左**为与被上诉人林*、原审被告施**、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4)甬仑商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左**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左会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左**撤回上诉。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4)甬仑商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公告费260元,由上诉人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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