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与被告俞**、李**、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原告李**于同日以部分证据尚需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李**、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俞**、李**、李**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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