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恒诉被告盛贾*、黄山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恒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路恒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59元,减半收取7079.5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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