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卫**限公司与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游**为与被告CHAMBRAYINVESTMENTLTD.、LITTLEWHEELINVESTMENTLTD.、辽宁艾**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卫**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游坚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40元人民币,由原告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