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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17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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