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17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宁波**限公司与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浙江**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周*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陈**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金丛弟、梁**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盛**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简**、林**与赵**、郑*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