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方**、钱新兵诉被告邢**、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方**、钱新兵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方**、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董**、方**、钱新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董**、方**、钱新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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