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先秀诉被告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先秀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常先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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