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诉被告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韩*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史**、胡**提供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物流大道xx幢xxx室房屋(房产证号:合产xxxxxx)作为做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韩*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史道友、胡**提供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物流大道xx幢xxx室房屋(房产证号:合产xxxxxx)。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