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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黄**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沈志国诉被告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告黄**在答辩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现为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99号国泰都市公寓*幢**室,原告起诉时所依据的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站北一村*号的房屋现已拆迁,故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沈**依据被告黄**的地址为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站北一村*号向**提起诉讼,但被告黄**现提供证据证明其户籍地为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99号国泰都市公寓*幢**室,该地址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被告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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