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与安徽省八**发有限公司、缪春道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和诉被告安徽省八**发有限公司、缪春道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和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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