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和诉被告安徽省八**发有限公司、缪春道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和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常**与陈*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黄**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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