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姚**、姚**、黄山**限公司、淮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姚**、姚**、黄山**限公司、淮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姚**所有的价值2600万元的财产,并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姚**所有的价值2600万元的财产,或对被申请人黄山**限公司、淮南**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20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姚**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600万元的财产,并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姚宝来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600万元的财产,或对被申请人黄山**限公司、淮南**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20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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