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华诉被告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杨**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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