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合民四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即启德机**有限公司与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为便利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合民四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即启德机**有限公司与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指定安徽**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