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邱**与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申请执行六安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启德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梁**为与汪**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申请执行黄**、孙**、安徽绿**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安徽五**有限公司、黄**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与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边**、李**与姚**、林**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王**等与安徽江**限公司、熊**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