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吴**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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