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与安徽五**有限公司、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50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二初字第00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