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高波诉被告翟大洋、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由审判员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许**、杨**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王**与安徽五**有限公司、黄**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梅**与滁州市**有限公司、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杨*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申请执行六安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启德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安徽五**有限公司、黄**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邱**与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与吴**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申请执行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