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高波与翟大洋、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高波诉被告翟大洋、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由审判员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许**、杨**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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