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梅**起诉被告滁州市**有限公司、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梅**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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