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梅**与滁州市**有限公司、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梅**起诉被告滁州市**有限公司、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梅**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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