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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安徽省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严**与被告安徽省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被告安徽省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严开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9月10日经协商一致,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在安徽繁昌**有限公司50万股的股权份额作价80万元转让给原告:该合同签订后15日内,被告应协助原告去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时至今日,被告未能履行。故要求解除2014年9月10日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归还转让价款8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安徽省繁**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安徽省繁**有限公司持有安徽繁昌**有限公司投资股,股权数额为50万股。

2014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注明:安徽省繁**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19日和2014年7月10日向严**借款共计850000元,期限均为二个月,付息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双方达成如下条款:安徽省繁**有限公司将其在安徽繁昌**有限公司的50万股股权证全部无条件转让给严**处置,所获资金全部偿还严**借款。转让价格为800000元。该协议签订后15日内安徽省繁**有限公司协助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4年9月10日安徽省繁**有限公司出具收条一张,收到严**850000元,事由为二笔借款共计850000元(股权转让款)。

庭审中,安徽省繁**有限公司愿意以其在安徽繁昌**有限公司的50万股股权在850000元范围内抵付给原告严**,原告严**也同意上述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严**与被告安徽省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二、被告安徽省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严**股权转让款8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合计850000元。给付方式:被告安徽省繁**有限公司以其在安徽繁昌**有限公司的50万股股权变卖所得款抵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用4520元,合计10460元由被告安徽省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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