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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波与李*、安徽宁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与被告李*、第三人安徽宁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安徽宁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纪*撤回对第三人安徽宁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纪*撤回对第三人安徽宁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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