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申请执行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的周*与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所在地及可供执行财产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安徽省**民法院(2015)六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即周*与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指定安徽**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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