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的周*与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所在地及可供执行财产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安徽省**民法院(2015)六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即周*与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指定安徽**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